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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猜想 封堵石脑油出口投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05
 
2008年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新的燃油消费税为每吨101元人民币,而2006年4月份起实行的税率为每吨30.45元人民币。 
 
  由于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制约,国内炼油厂不愿用石脑油,而倾向于直接出口,消费税的计征可在一定程度上封堵炼油厂大量出口石脑油的投机做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日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用油企业恢复征收石脑油(别名轻汽油,主要用作化肥、乙烯生产和催化重整原料,也可以用于生产溶剂油或作为汽油产品的调和组分)、溶剂油、润滑油每升0.2元,燃料油(广泛用于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炉和其他工业炉燃料)按每升0.1元的消费税。
  此次调整后,该税率将是之前执行税率的3倍左右,而且计征将追溯至今年1月1日。
  2006年4月份起实行的税率为每吨30.45元人民币,如今全额征收后,消费税将为每吨约110元人民币。
  上海鹏盾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傅瀛表示,全额征收之后,意味着每吨燃料油的销售成本上升70元,对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的压力都会比较大,燃料油下游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必然水涨船高。
  事实上,税率的提高将促使行业支出成本的整体增加,并可能导致终端销售环节价格的攀升。
  由于消费税的调整势必导致用油企业的成本上升,这极有可能进一步推高刚刚创下11年新高的消费价格指数。再加上此时国际原油收盘价刚刚突破每桶100美元大关。因此,尽管在去年12月25日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已经透露,2008年将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但此时调整,仍令市场深感意外。

封堵石脑油出口
  2006年4月1日起,在原来已经计征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基础上,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四种成品油及航空煤油开征消费税,其理由是抑制资源密集型行业投资并促进能源节约。
  另一方面则是试图堵住部分企业偷逃税的漏洞。据介绍,由于这些种类的油品与汽油、柴油存在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直接作为汽柴油使用。因此,在实际征管中,个别企业通过将汽油、柴油冒称为其他油品逃税。
  但是当时因为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政府担心征税力度过大,不利于价格稳定,随即规定按应纳税额的30%缴税。
  有趣的是,目前开始全额计征消费税,也并非之前所担忧的理由已经发生转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称,恢复全额税率应该依然出于节约能源的考虑。
  但国金证券分析师刘波认为,此次消费税的全额计征,是想在一定程度上封堵炼油厂大量出口石脑油的投机做法。这从《通知》的具体规定中可见一斑。
  这次《通知》规定,进口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石脑油的企业直接对外销售则须征收消费税。
  由于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制约,国内炼油厂生产的石脑油,如果加工炼制成汽油、柴油,只能按远低于国际标准的计划价格销售,考虑到石脑油价格紧跟国际市场,直接销售石脑油而不是用石脑油生产受到价格管制的汽油、柴油,是当前国内炼油厂规避政策性亏损的通行做法。
  据海关统计,2007年中国石脑油的出口量为173.9万吨,同比上涨10.54%。据刘波估算,若按2007年出口数据,全额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后,将增加行业成本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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